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一编 总则
第二编 分则
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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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六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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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、加入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主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对其他加入职员,情节较轻的,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对不明真相的加入职员,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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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七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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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、加入挑拨破损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加入民族破碎运动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主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对其他加入职员,情节较轻的,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,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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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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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、使用宗教运动阻挡党的理论、蹊径、目的、政策和决议,破损民族团结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主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对其他加入职员,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,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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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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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信仰宗教的党员,应当增强头脑教育,要求其限期纠正;经党组织资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,应当劝其退党;劝而不退的,予以除名;加入使用宗教搞煽惑运动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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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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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迷信运动的,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加入迷信运动或者小我私家搞迷信运动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对不明真相的加入职员,经品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